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现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本局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保障工作需要,量入为出。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加强监督”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惠济区城乡建设局财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制度并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第四条 本单位实行“统一领导,财务科集中管理”的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局领导班子是本单位财务工作的领导集体,对单位财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 财务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对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全面责任。局长负责本单位的财务审批工作,重大的财务支出等事项实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
第六条 单位财务机构负责人加强财务支出合法性、凭证合规性的事前审核;财务科内部要认真落实会计岗位不相容制度。
第七条 严密内部牵制手续,实行印鉴与支票分开保管,严禁全程包办会计事项的支付业务,支出凭证的经手人、证明人手续要齐全。
第八条 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通过银行收支款项, 不得坐支现金。按月核对银行存款,盘点库存现金,日清月结,确保账实相符。
第九条 财务科统一管理本单位票据,明确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规定购领、使用、保管和缴验票据;票据所收款项要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制度,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三章 重点支出管理制度
第十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分清专项经费与日常公用经费的支出界限,不得相互挤占挪用,不得从专项经费中发放奖金福利。对专项经费的核算,按项目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一条 车辆费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车辆定点维修制度,汽车燃料实行百公里油耗及月定额相结合制度,凡违反规定擅自发生的车辆维修、加油、保险等支出不得报支。
第十二条 办公用品及耗材的管理。单位大宗办公用品及耗材的购置,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通过政府采购渠道办理;对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采购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时,要参照政府采购操作程序进行公开采购。办公用品及耗材要有专人保管,并建立领用登记台账。
第十三条 接待费用的管理。按局办公室出台的《建设局招待费用管理办法》执行,由局办公室一管理。
第四章 账户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开设银行账户的有关规定,开设账户必须报经财政局、人行批准,不得擅自开设银行账户,严格按照单位基本账户管理规定使用账户。
第十五条 收费管理。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所规定的项目、标准收取,不得自立项目和超标准、超范围收费。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直接纳入区财政专户;应税收入税后上缴财政专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第五章 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严格规范资产的核算,定期开展财产清查,资产的增减须及时入账,保证账实相符;明确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使用人、保管人的责任,建立健全实物资产管理台账。
第十七条 资产的处置、转让、报废要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八条 加强往来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应收、应付款项,往来款项不得长期挂账。
第十九条 加强现金的管理,严格按照现金使用范围支取现金,严格控制库存现金数额,不得“白条抵库”。
第六章 日常报销制度
第二十条 外来原始单据主要是指供货单位提供的盖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税戳的发票,发票必须是发票联,用复写纸或计算机打印,不得用圆珠笔或铅笔填写,存根联、记账联不能作报销单据。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统一收据也是重要的外来原始单据,要有财务专用章及收款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 自制原始凭证主要是按局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自行制定的凭证、工资支付表、粘贴单等。购买农民的农副产品而无法取得正式发票时,可使用自制原始单据,内容要填写完整。
第二十二条 原始凭证必须填写日期、单位名称、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内容,字迹要清楚,金额要准确,大、小写要一致。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均不得涂改、挖补;填写报销粘贴单时需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填写。
第二十三条 财务审批实行局职工签字经手,主管领导签字审核,局长最后审批。凡未经主管领导审核的票据,财务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涉及金额较大的支出:一万元以上的,需经局长及主管领导研究;二万元以上的,需经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后财务方可支付。
第二十五条 因公借款应由局长批准,在业务办理完毕一周内及时到财务科结清,不得无故拖欠。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和具体实施由局财务科负责。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