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提高政务督办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惠济区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建立健全政务督办工作责任制。局长为政务督办工作总责任人,副局长对局长负责,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各项决策和工作任务直接进行督促检查。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政务督办工作责任人,按其单位职责,负责政务督办工作。
三、局办公室负责处理本系统政务督办工作的接件、登记、转送、督办、报告、总结和考核等日常工作。
四、政务督办工作纳入目标管理。惠济区建设局在年度目标考核时,要把政务督办工作作为国土资源管理共同目标的重要组成内容进行考核。
五、局办公室负责政务督办工作的主要职责:按照同级政府的要求和局领导的批示有计划地开展政务督办工作;督促落实上级、本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为局领导进行政务督促检查服务。
六、政务督办工作人员守则: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努力学习钻研理论知识和政务督办工作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忠于职守,廉洁正派;不断探索和改进工作方法,正确理解、传达领导的决策和意图,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紧紧围绕本质工作管理开展政务督办工作。
七、政务督办工作原则:
(一)实事求是,务求实效。要严格按照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关于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深入调查研究,从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决策实施情况,既报喜又报忧,特别要及时掌握和反映决策实施中不落实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注重实效,切忌形式主义。
(二)分级负责、分工协作。政务督办工作主要是为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区委、区政府和局领导服务,并认真负责地办理上级交办的督办事项,及时准确地向上级反映和报告情况。要充分依靠各级职能部门,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服务督办工作。
(三)及时办理,从速落实。对于交办的政务督办事项,承办部门必须抓紧办理,按交办事项的要求及时报告办理结果,在时限要求内不能办结的,也要按时限要求报送办理进度及情况,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四)严格保密。对密级事项的督办,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机关机密安全。
八、政务督办工作内容:
局办公室负责政务督办工作的内容:
1、上级部门关于建设管理重大决策性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2、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议定事项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3、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区委、区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
4、区人大、政协对建设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的办理、答复;
5、社会生活中反映的与人民群众相关的热点、难点和重大的建设工程、建设管理问题的督办;
6、市长直通电话办公室转办事项。
九、政务督办工作程序
(一)立项登记。由办公室将列入政务督办的事项进行立项,涉及全面工作的政务督办事项应按问题分解立项,并按政务督办项目内容提要、编号、主办单位、协办单位、交办时间、办结时间等项目进行登记。
(二)交办。由局办公室发出“政务督办通知”交有关科室办理。
(三)承办。承办单位在接到“政务督办通知”后,应及时按要求认真办理并反馈办理情况。
(四)催办。交办单位在承办单位未按要求反馈情况又不说明原因时,要及时催办,承办单位应及时办理或说明原因。
(五)协调。对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政务督办事项,主办单位应主动牵头召集有关单位协商办理;因意见分歧,主办单位难于协调和办理落实的,局办公室应予以出面协调,必要时请局分管领导协调,以尽快解决问题。承办单位对上级督办单位的交办内容有异议,可提出转办意见,由政务督办部门重新交办。
(六)反馈。政务督办事项办理完毕后,局办公室应综合有关部门的办事情况,向交办单位或领导同志写出“政务督办报告”;对承办单位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可要求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七)立卷归档。政务督办事项办结后,年终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由局办公室将有关材料收齐交由局档案室整理归档。
十、政务督办内容办理时限。政务督办事项原则上在接到“政务督办通知”3至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或按“政务督办通知”要求时间办理完结。凡在时限要求内未办结的,应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并抓紧办理,延长时间不能超过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确需再延长办理时间的,应再次征得交办单位同意并及时报告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
十一、政务督办工作的检查考评与建设局综合目标检查考评一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