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0743890/2016-00016
  • 惠济区长兴路街道办事处
  • 机关,考勤,请假
  • 2016-02-23
  • 2016-02-23
考勤请假制度

一、考勤规定

(一)机关干部要按照规定的时间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二)机关干部上下班签到实行纸质签到,每天两次,上下班时间各一次,全程录像监控。未签到(或代签)一次者,进行通报批评;未签到(或代签)两次者,在机关干部大会上做检查,并上交书面检查,由党工委备案;未签到(或代签)三次者,是正式人员的,停职停薪,待岗培训,是聘用人员的,予以解聘(开除)。

(三)城管中心、各社区机关干部上下班签到参照机关签到制度执行,由本部门、本社区自行管理,全程录像监控。城管中心、各社区将签到情况经分管领导、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每周向党政办公室报备一次。督查办要不定时进行督查,发现弄虚作假者,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在科级干部会议上做检查,当事机关干部在全体机关干部大会上做检查,并上交书面检查材料,由党工委备案。

(四)如遇中心工作或紧急任务,由工作组组长(或负责领导)提供参加中心工作或紧急任务人员名单,报至主管机关的领导批准,可以不再进行签到。

二、请假规定

(一)机关干部要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因事、因病请假应由本人到党政办公室领填统一印制的请假条交领导审批。原则上不接受电话请假,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履行请假手续的,事后应补填请假条并向领导讲明原因。

(二)机关干部请假半天以内的,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分管领导批准;请假半天以上,两天以内的,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分管领导、主管机关的领导批准;请假两天以上的,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分管领导、主管机关的领导、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批准。

(三)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连续超过10天,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的,按旷工处理;享受公休假的机关干部,可用当年公休假冲抵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年终考核可确定为不合格或不称职。工资待遇按豫人薪[1999]1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因病无法坚持上班,可申请病假,须提供县(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住院手续。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豫人薪[1999]1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请假手续一律交党政办公室登记保存,无请假手续或未交请假手续的视为未请假,按旷工处理。

(六)婚假、丧假、产假、节育假、工伤假等假期,按照有关规定核批,核批时当事人须提供相关休假规定及证明材料。

(七)中止假期、假期期满要及时向党政办公室销假,无销假手续,按超出假期期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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