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0743890/2016-00017
  • 惠济区长兴路街道办事处
  • 机关,公休假
  • 2016-02-23
  • 2016-02-23
公休假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制定。

二、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单位上班的正式人员和聘用人员。

三、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公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公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公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公休假的假期。

四、事假天数抵消公休假天数,事假天数累计超过其所享受公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公休假。

五、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六、公休假时限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一般不跨年申请公休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科级干部和各部门负责人应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在不耽误工作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当年的公休假。

七、申请公休假的工作人员经党政办公室核准当年的病、事假后,领取公休假条。由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和主管机关的领导签字同意后,最终由街道主要领导审批。

八、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街道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或被责令待岗学习期间的,不得申请公休假。

九、重要工作期间,全街道公休假可暂停,具体情况以街道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为准。工作人员公休假期间,如遇紧急工作,须无条件按单位要求暂停休假,返回单位参与工作,剩余假期待工作结束后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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