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草拟文件要做到: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内容准确,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练,用词用字准确规范,打印核对无误。
2、发文要遵循拟稿、审核、签发、发文登记、缮印、用印、分发等程序。各部门发文应按以下程序办理:(1)起草的文件打印工整,经核对无误,由主管领导签字后,送党政办公室把关;(2)经审核、登记编号后、附发文稿纸,连同起草文件一同送主要领导签发;(3)党工委文件送党工委书记签发,办事处文件送主任签发;(4)文件须由领导同意签发及文件编号后,方能打印;(5)发文底稿一律不能使用纯蓝墨水、圆珠笔、红墨水等不耐久字迹书写;(6)主要领导签字后的文件,未经签发人同意,不得随意改动。
3、凡经登记印发的各类文件应按要求分类、存档,按发放范围计算打印数量,严禁数量多余,造成浪费。
4、凡需上报的请示、报告等,应按程序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5、凡上级来文必须按收文程序认真进行登记、传阅,并收回存档,会议文件由参会人员交办公室存档。
6、阅批文件和其他需保密的文件应及时送有关领导审阅,及时收回存档,保守秘密,做到万无一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