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制度所指公物是指街道办事处因工作需要出资购买的、外单位捐赠的和因其他原因由办事处长期使用的物品,包括:汽车、空调、电脑、电扇、电视机、电暖器、桌子、椅子、照相机、录像机等。公物的所有权归街道办事处,部门和个人可以使用配发的公物。
2、街道办事处配置及各部门按照规定购买的公物,需按照政府采购要求由财政所统一购买。年初由财政所、党政办负责对公物进行清查登记,填写登记表,登记表一式三份,办公室、财政所各一份存档备查,使用部门存一份,年底进行一次清查。
3、人员调离工作岗位需进行公物清查,及时办理公物移交手续,由党政办、财政所负责监督。
4、机关人员对公物要爱惜使用。严禁未经审批随意购买公物。严禁公物私自外借,公物外借时,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借用手续。公物损坏,属个人原因的,由个人照价赔偿;公物丢失的,由部门人员照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