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0738979/2016-00023
  • 惠济区老鸦陈街道办事处
  • 综合,政务,机关,事务,机关事务
  • 2016-01-01
  • 2016-02-24
老鸦陈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制度

老鸦陈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制度

 

一、  指导思想

(一)为了加强办事处财务管理,坚持开源节流的原则,结合办事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办事处财政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机关各主管部门凡是允许建帐的单位,部门财务由财政所统一管理,接受财政监督,各部门不得另立小金库。

(三)各部门依法取得的财政预算拨款收入、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基金及其它收入,必须按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给当事人开具统一收款、收费、罚没票据,并及时存入财政专户,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

二、  资金管理

(一)审批权限

1、工资办公费正常支出由主任审批,正常支出以外的其它支出,5000元以下的由主任审批,5000元以上的由书记、主任审批。

2、财政经费支出应首先保证各部门人员工资的发放。

(二)个人经费(工资)

1、个人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办事处财政实际情况,按工资渠道由财政所或各部门发放。

2、办事处干部因工作调动,不在办事处工作者,工资关系应及时转移。没有及时转移的,不再享受办事处自筹资金所支付的各种福利待遇,财务手续交待不浦的,不予办理工资关系。

(三)招待费

1、接待上级和同级单位发生业务招待,一般由对口部门负责招待和开支。一般情况下在机关食堂就餐,招待标准每人每餐20元。

2、机关干部在办事处辖区内招待公务误餐时,应自行解决,单位不予报销。不准由辖区和村、社区、企业负担。

3、各部门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不得超出当年“公务费”支出的2%。

(四)日常办公报销

1、每周二、周四上午为报销时间。

2、原始凭证要合法、规范、真实,并注明单位、购物名称、事由、经手人,主管领导才能签字审批。财政所对原始票据审核后才能予以报销。

3、凡属单据不全、手续不完备、事项不真实、开支不合理、事先不请示者,财务人员有权不予办理。

(五)电话费、车辆燃油

1、部门及其主管领导办公室固定电话费由部门经费支出,手机费按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2、公车燃油维修实行定额归口报销,分车型按里程发放油补。

3、私人汽车、摩托车一律不准用公款报销燃油费或发放油补。

4、汽车要加强保养,如遇维修,先向主管领导汇报,在党政办备案后方可维修。车辆更换重要配件、大修时,需经主管机关的副书记同意后,报党政办备案。

(六)借款制度

1、凡因公出差或因公办事,需临时借款的,必须由主任批准,事后一周内及时到财政所清帐,不得无帮拖欠。

2、原则上私人不得借用公款,特殊情况非借不可的,不超过本人当月工资的50%,由财政所所长审批,当月发工资时扣回;超过本人月工资的,需写出还款计划,由主任审批。

(七)临时追加活动经费

需有部门的正式报告,报主管领导审批,经主任审批同意后,才能支出资金。

三、  国有资产管理

1、加强对房屋、一般设备、专用设备、图书、办公设备、办公材料的管理工作。

2、统一登记、管理,经常清查盘点,保证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

四、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为了规范采购行为,加强财务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级采购办法规定,以下项目采购实行招投村程序,由党政办会同财政所负责实施。

(一)货物:1、公务用机动车;2、计算机;3、打印机;4、复印机;5、传真机;6、空调机;7、抗旱及防汛物资;8、办公用品。

(二)服务:1、公务车辆维修;2、会议及公务接待;3、印刷品。

(三)工程:1、办公场所的大修、改建和扩建;2、财政投资在50%以上的工程项目中的大宗材料和主要设备。

以上项目由政府统一采购,不准各部门擅自购置及发包。

五、  几种支出不予报销

(一)       个人住宅电话、手机费(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驾驶证培训费及考务费。

(三)       个人效能工具的审验费。

(四)       个人应承担的统筹金(含养老金、失业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个人学费。

(五)       非公务的差旅费、招待费。

(六)       罚款。

(七)       违反国家规定,滥发的资金补助和实物。

六、  会计、出纳的职责和要求

(一)       财务人员应熟悉并模范执行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二)       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坚决杜绝不合法,不规范票据支出;不给批准擅自列支;公款私存的按贪污处理。

(三)       每月3日前必须处理完上月帐务,5日前给书记、主任各报一份资产负债表和收支月报表。

(四)       认真做好年报编制工作,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工作,对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

(五)       部门重大经济事项要及时给办事处书记、主任汇报;否则,责任自负。

(六)       会计人员是印章的保管人,要坚持原则,增强保密观念,防止印章盗失。使用印章必须经领导批准,并进行登记,不经批准,禁止任何人私自携带印章外出办理事务。

(七)       做好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工作。

(八)       财务人员违反《会计法》等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     禁止机关各部门以政府名义给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信贷担保。

八、     禁止机关各部门从事经商和其它盈利性活动以及挂靠机构。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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