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档案的鉴定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以档案保管期限标准进行。
2、档案鉴定工作,由主管领导、档案相关部门档案员及综合档案室档案员组成的鉴定小组共同进行。每次鉴定应写出鉴定报告,并在备案表中注明鉴定意见,注明鉴定日期。
3、经过鉴定仍有保存价值的案卷,要延长保管期限。对确认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编制销毁清册,写出书面报告,说明销毁理由,经主管领导批准,予以销毁,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
4、档案销毁时应按其档案的密级执行保密制度,应有两人监销,不准随便抛弃和出卖。
5、档案销毁后,应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监销人员应在销毁清册中签名。
6、销毁的档案应在案卷目录中注明,销毁报告和销毁清册应放入全宗卷内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