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凯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 完善道路配套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因道路规划在前,道路沿线部分小区建设在后,故道路在进行规划设计时未预留开口。
二、需在道路开设出入口的,应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三、下一步我局将协同相关部门,避免出现重复施工造成的资源浪费情况,强化协作,做好前期规划与后期建设的协同工作。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帮助、关心和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