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政府加大治理学校门口流动商贩”的提案收悉,衷心感谢您对校园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流动商户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
依据《关于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限的通知》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领域中,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行为的查处工作,已明确划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职责范围。
二、关于食品摊贩管理法规及备案要求
根据《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城市(镇)建成区内,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小摊点经营场所、区域或指定经营地点,确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同时鼓励小摊点进入固定场所经营。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县、乡人民政府可根据群众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前提下,划定空闲地或适宜区域开办早市、夜市。
三、当前工作进展及下一步措施
截至目前,因市、县级人民政府尚未正式划定上述经营场所或指定经营地点,我局暂不具备办理《河南省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的前置条件。对于您提出的建议,我局将及时向区政府汇报,并积极建议在划定区域时,尽可能避免在中小学门口设置小摊点经营区域,以保障学生出行安全和饮食健康。
待经营场所和时段正式划定后,我局将严格依据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对小摊点实施常态化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在日常监管中,我局将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安全操作规范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切实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再次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注,恳请您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