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0X05653/2023-00052
  •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2023-05-08
  • 2023-05-08
关于对区政协四届二次会议第164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优化辖区工商管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的提案的回复

马国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优化辖区工商管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局依托全国统一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通过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增强市场主体信用意识和自我约束力,对违法者“利剑高悬”,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切实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

一、依法依规开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

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信用监管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一方面便于监督企业依法履行公示义务,另一方面便于向社会提示风险。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四种情况:一是未按规定履行年报公示义务的;二是未按规定履行有关信息公示义务的;三是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大幅度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同时,要求企业真实、及时公示信息,建立了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即时信息公示制度,政府部门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信用约束机制。《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明确: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其次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以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之规定,由我局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专项审核,将存在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编辑修改错误年报信息。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第十三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我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我局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二、宽严相济立公示信息容错机制

根据《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的通知》(豫工商[2015]8号)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信用提升行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意见>的通知》,我局将逐步落实包容审慎政策,建立公示信息抽查容错机制,对公示信息抽查发现市场主体填报公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网站及网店网址等一般信息有误,股东发起人姓名出现同音错别字,以及财务信息中小数点、单位等明显错误,未发现存在主观故意,也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可由市场主体做出书面说明后允许其修改,一般不直接作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处理。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强信用修复指导,优化信用修复服务,及时告知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条件、途径和程序,对于提出修复申请符合修复条件的及时予以修复;不符合修复条件的,主动与申请人联系,告知其原因,帮助其改进完善,提升信用修复效能,帮助失信市场主体重塑信用。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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