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流动商户食品安全管理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流动商户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根据《关于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限的通知》明确:“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责范围”。另根据《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在城市(镇)建成区内,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小摊点经营场所、区域或者指定经营地点,确定经营时段,供小摊点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社会公布。鼓励小摊点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门店等固定场所经营”;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县、乡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群众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划定辖区内的空闲地或者适宜小摊点集中经营的街区开办早市、夜市”的规定。在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小摊点经营场所、区域或者指定经营地点之前,我局无法办理《河南省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目前,我局正在推进小摊点备案事项,会将您的建议向区政府汇报,并尽可能避免在中小学门口设立小摊点经营区域。在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小摊点经营场所、区域或者指定经营地点供小摊点从事经营活动后,我局将按照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小摊点进行监管,同时在日常监管过程中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做好食品从业人员健康和安全教育。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