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鑫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摆摊经营行为,提升食品安全水平”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职责分工的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限的通知》规定,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的无证经营问题,其执法职责归属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二、关于食品摊点备案的法律规定
《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在城市(镇)建成区内,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小摊点经营场所、区域或者指定经营地点,确定经营时段,供小摊点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社会公布。鼓励小摊点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门店等固定场所经营”。同时,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县、乡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群众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划定辖区内的空闲地或者适宜小摊点集中经营的街区开办早市、夜市”。
三、当前备案工作现状与计划
依据上述法规,在惠济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小摊点经营场所、区域或指定经营地点并公布之前,我局目前尚不具备办理《河南省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的法定条件。
我局已着手推进食品小摊点备案相关准备工作。同时,会将您提案中关于“尽可能避免在中小学门口设立小摊点经营区域”的建议,积极向区政府进行汇报,供决策参考。
四、后续监管措施
待区政府依法划定小摊点经营场所、区域或指定经营地点后,我局将严格按照《办法》及相关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要求,对在划定区域内经营的食品小摊点依法履行备案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我局也将积极配合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加强对食品摊点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共同保障食品安全。
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深入思考与建言献策。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监督和指导。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