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4413/2015-00008
  • 惠济区民政局
  • 机构
  • 2018-03-01
  • 2018-03-01
惠济区民政局机构职能

(一)贯彻国家、省、市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工作政策;指导全区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依法对全区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指导监督。

(三)贯彻、落实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审核报批、褒扬革命烈士;负责申报评残追烈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区的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协调处理军地、军民关系和纠纷;督促检查双拥政策、法规的落实。

(五)承担全区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特一等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

(六)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军队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接收安置政策;落实军工(遗属)的各项政治、生活待遇。

    (七)组织、协调全区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情预报;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全区灾情的核查、汇总、上报工作;负责救灾款物的筹措、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组织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灾区优惠政策。负责对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的定期补助工作。

(八)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社会救助有关法规、政策和标准;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和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公租房申请家庭复核认定和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帮扶济困等社会互助工作。

(九)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推进全区城市社区建设;制定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的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十)负责承办全区的婚姻登记工作,监督指导全区婚姻中介服务机构及业务开展。

(十一)组织实施殡葬管理法规,推行殡葬改革,指导全区殡葬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承担全区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十二)负责承办全区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更名、隶属关系和界线的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三)负责全区地名管理法规的贯彻执行;负责全区和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等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指导、规范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区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核;实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十四)承办省、市下达的与接壤县(市)区的边界线勘定工作;负责县(市)区、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县(市)区、乡(镇)之间的行政边界纠纷。

(十五)承担全区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全区社会福利单位、福利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拟定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贯彻落实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依法维护社会福利企业及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

(十六)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指导全区有关部门开展社会工作活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及其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七)拟订全区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全区慈善工作;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和捐赠工作。

(十八)拟订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宏观管理,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和社会老年福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拟订全区养老事业发展规划及政策,协调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养老发展优惠政策;承担全区老年优待证的办理工作。

(十九)负责民政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对局系统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民政系统的计划、统计和内部审计工作。

(二十)负责民政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和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负责局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民政系统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本局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十一)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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