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4237/2023-00020
  • 惠济区古荥镇人民政府
  • 安全
  • 2023-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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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荥镇安全生产职责清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职责清单》《郑州市安全生产职责清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职责清单。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责权利相统一”“分级属地监管”“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安全生产作为行业管理的重中之重,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指导,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生产支持保障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在组织人事、干部考核、宣传教育、责任追究、安全投入、科技装备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项支持政策措施。

第四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健全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分管负责人既要对具体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把安全生产与其他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督促、同检查、同考核、同问责。

 

第二章  镇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  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镇安委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镇党委、镇政府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镇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提出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分析全镇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全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四)研究拟定全镇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专项整治等工作,对成员单位和各村(社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督导检查;

(六)审核和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按规定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七)完成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镇安委会办公室(设在镇应急办)承担全镇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责:

镇安委会办公室在镇安委会的领导下,承担全镇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通过人、机、物料、环境的和谐运作,使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管控状态,切实维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围绕这一目标,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并向镇党委、镇政府提出有利于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二)协调督促各村(社区)、镇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组织协调督促各级各部门开展全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

(四)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资金投入、科技发展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

(五)研究拟订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巡查方案,组织对各村(社区)实施巡查考核;

(六)适时建议召开全镇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其他重要活动;

(七)做好上级和镇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镇政府(镇安委会)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镇政府主要负责人(镇安委会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以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镇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或镇安委会全体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组织制定镇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

(四)组织将镇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监管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五)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按照分级和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六)领导镇安委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第八条  镇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负责人(镇安委会常务副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镇党委、镇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以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指导督促分管行业领域贯彻落实;

(二)协助镇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镇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镇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三)协助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全镇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镇安委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四)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六)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宣传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第九条  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

(一)按照“一岗双责”要求,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所包村(社区)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以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所包村(社区)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所包村(社区)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宣传教育、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支持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四)统筹推进落实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所包村(社区)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问题,支持、督导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及时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六)承担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领导责任。

第十条  镇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依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有关要求,结合分管工作,制定年度安全生产重点任务清单并组织落实。

 

第四章  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履行以下安全生产共同职责:

(一)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常识;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所属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考核落实和执行情况;

(四)健全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

(五)根据国家、省、市、区和本镇相关要求,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系统内的安全生产统计分析,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和安全检查,配合上级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及时消除隐患;

(七)依法组织、配合或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

(八)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月”“防灾减灾宣传周”“五进”“安康杯”竞赛等活动,提高本行业(领域)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九)完成上级和镇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党建工作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加强安全应急管理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优化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结构,选优配强安全应急管理岗位人员;

(三)将安全生产纳入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计划,重点培训优秀年轻干部、新任职党员领导干部、晋升领导职务公务员等。

(四)将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全镇社会宣传教育重要内容,纳入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指导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先进典型和重大安全生产活动,开展公益宣传;

(六)对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七)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领域舆情应对,审核把关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

(八)负责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组织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检查,督促、指导宗教活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九)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青少年思想理论教育、宣传文化活动,引导青少年学习掌握安全生产知识,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十)协助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协调处理涉及青少年利益的安全生产问题;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镇“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活动,动员组织全镇共青团员、青年职工参加安全生产活动,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参与安全生产管理;

(十二)将安全生产纳入“最美家庭”“和睦家庭”创建,增强妇女、儿童安全意识;

(十三)督促有关部门维护女职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消除和减少影响女职工安全的隐患;

(十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三条  退役军人服务站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指挥所属单位以及民兵力量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救援;

(二)支持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行动涉军事项的协调、报批;

(三)贯彻和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的方针、政策;负责《人民防空法》和《河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四)协调全镇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计划时,将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安全作为规划和建设的前置条件;

(五)负责自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安全和自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建设中,严格落实人民防空法有关兼顾人防的要求;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安全管理;开展人民防空安全宣传教育;

(七)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四条  平安建设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

(一)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二)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存在问题或者有关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方面存在违法、不当情形的,发出检察建议;

(三)依法依规审查镇政府制发的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负责镇直部门制发的安全生产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负责解释有关镇政府规章;

(四)将安全生产纳入公民普法内容。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要求,落实部门普法责任。指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  经济办安全生产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纳入镇级专项规划体系。做好政府投资应急管理能力建设项目审批和年度投资计划安排;

(二)指导全镇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托郑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奖惩系统,统筹协调全镇各相关单位推动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开;

(三)指导各村(社区)优化提升产业发展定位和空间功能布局,从源头做好安全生产管控工作;

(四)负责全镇油气长输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除外)保护工作,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督促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五)依法组织或参加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积极支持安全生产领域科技项目、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人才建设;

(七)支持安全生产领域技术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积极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转化应用;

(八)引导企业加大安全生产科技创新资金投入,促进企业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九)落实镇科学技术配套奖励政策,加大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研究成果支持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创新;

(十)指导工业有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工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产业安全等相关工作。承担钢铁、有色金属、黄金、稀土、石化(不含炼油)、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新材料、通用机械、汽车、民用航空、轨道交通机械制造、轻工、纺织、家电、工艺美术、食品、医药、食盐、电子信息、航空航天等行业管理工作,将安全生产纳入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严格行业准入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推动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十一)负责全镇军工、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组织查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行为;

(十二)负责协调全镇电力行业监督和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电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十三)指导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应急)产业发展,推广安全科技成果;

(十四)依法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五)负责商贸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不含民宿、星级以上宾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依法对成品油、拍卖、旧货流通、租赁、再生资源、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二手车交易等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十六)依法监督和管理全镇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合作项目安全生产;

(十七)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十八)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六条  中心校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学校(幼儿园)、教育系统其他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开展常态应急演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学生防溺水、消防安全、铁路沿线安全防范等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加强实验室、实训实习期间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三)加强对教育设施、校舍安全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学校加强教学楼、实验室等重点部位和食堂、宿舍、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检查;

(四)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各地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安全检查,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校园周边安全管理,强化校园周边重点巡防,打击涉校违法犯罪活动;

(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七条  古荥镇派出所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全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级公安机关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负责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驾驶人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二)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各级公安机关加强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行为和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三)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四)指导、监督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

(五)指导、监督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加强安全管理;

(六)指导、监督各级公安机关对“两客一危一货一校”车辆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七)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开展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工作,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路面执法,依法处罚电动自行车驾驶员非法载人、逆行、闯红灯等行为;

(八)指导各级公安机关依法核发校车标牌,准许驾驶校车资格;

(九)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八条  公共服务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将安全生产纳入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实施有关政策标准;

(二)制定实施相关行业安全规范,指导监督所属民政部门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并做好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殡葬服务、精神卫生福利等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民政服务机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含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等)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重要内容;

(五)按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奖励活动;

(六)负责监督检查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落实情况,规范用工行为;

(七)指导监督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未成年工、高温作业等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安全生产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培育、考核、奖惩等政策;

(九)指导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制订应急预案,落实防范措施;

(十)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十一)负责全镇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经营活动的行业安全监管,组织制定有关政策、规划,组织制定文化旅游体育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十二)联系协调文化执法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施综合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检查所属旅行社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自助游、自驾游、旅游民宿、剧本杀、玻璃栈道、网红吊桥等新兴业态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景区加强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景区游乐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十四)负责文化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等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十五)负责全镇文化旅游体育行业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十六)加强对旅行社履行旅游合同租赁旅游包车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旅行社租用不具备营运资质的旅游包车接送旅客的行为;

(十七)负责本系统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督、指导游泳、滑雪、潜水、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关重要体育赛事及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本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十)负责全镇文物和博物馆安全生产监管,组织开展文物和博物馆安全检查、督查工作。负责对全镇考古发掘工地文物安全和施工人员安全进行检查指导;

(二十一)负责制定本系统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参与有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二)指导文物保护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组织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十三)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安全事故,协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二十四)负责全镇卫生健康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医疗卫生单位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重点加强所属医疗卫生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五)指导医疗卫生单位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的安全处置管理工作。依法对相关医疗卫生单位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以及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六)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二十七)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二十八)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九)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九条  财政所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财税政策,加大安全生产风险防控、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能力建设等领域资金支持力度,加强资金绩效监管;

(二)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经费保障机制,将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三)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指导督促所出资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主体责任;

(四)督促所监管企业把安全生产纳入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五)配合有关部门检查、督查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六)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条  自然资源管理所安全生产职责:

(一)协助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与安全生产规划加强衔接,处理好发展与安全关系,落实安全生产要求;

(二)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及隐患调查评估。指导开展群策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和地质灾害综合治理等工作;

(三)指导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协调督导铁路沿线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整治等工作;

(四)配合审核新建油气长输管道项目的路由并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科学规划审核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五)指导村庄规划、农用地转用、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服务工作,依法核实违法占地改建、扩建群租房等行为,移交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一条  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核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上级部门相关政策、规划,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

(二)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环境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开展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排查整治,完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机制;

(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相关环节污染、生态破坏问题的调查和事故现场应急环节监测;

(四)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的污染防治。负责全镇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五)指导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污染和其他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和处置工作;

(六)指导相关企业单位对重点环保设施、项目组织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七)依法协调查处在电气化铁路附近超标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八)依法负责全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实施有关政策、规章制度;

(九)依法履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十)负责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相关政策的监督落实;负责职责权限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

(十一)依法负责监管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指导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十二)依法负责全镇建筑工地内建筑机械、起重设备和垂直运输设备的使用和现场监督管理;

(十三)依法负责全镇公共建筑和非住宅居住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涉及市政工程的老旧桥梁维修、改造、拆除工程及存在倾覆风险的高架桥技术改造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十五)指导全镇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全镇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工作。贯彻落实《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各村(社区)开展物业管理活动。指导各村(社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管理,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和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做好共用消防设施、器材检查维护工作;

(十七)贯彻落实《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试行)》和《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配合做好辖区房屋和公房安全管理工作和危旧公房的修缮工作;

(十八)负责全镇房屋租赁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估价机构的行业管理工作;

(十九)加强本行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指导房管系统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二十)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一)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城市道路、桥涵、隧道等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协调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等公用事业运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建筑垃圾产生点、消纳点运输车辆、运输路线实施监督管理;

(二)配合有关部门取缔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三)组织实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指导辖区燃气经营、使用工作。制定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具体实施;指导、督促有关部门排查、整治燃气安全事故隐患;

(四)负责全镇恶劣天气、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城市管理相关的安全保障工作。制订市容环卫、市政设施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依法参加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负责整改消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管辖的城区道路跨铁路桥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擅自消纳渣土、堆放垃圾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涉及市政工程的老旧桥梁维修、改造、拆除工程及存在倾覆风险的高架桥技术改造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八)承担全镇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负责全镇道路、水路客货运输管理工作;负责全镇城乡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

(九)承担全镇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以及船舶与港口设施安全保障、危险品运输监督、航道管理、渔船检验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河道采砂影响航道及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十)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组织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加强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指导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营运车辆超限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指导督促旅游包车企业、旅行社通过落实安全告知、合同约定、行程中重申等方式,提醒旅客禁止携带违禁物品乘车;

(十一)做好公路水路规划、政策和标准与油气输送管道发展规划、建设规划、标准的衔接工作。

(十二)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协调全仓储型物流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十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三条  乡村建设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制定实施有关政策、规划等;

(二)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渔船、渔业船员、渔港及渔港水域等实施监管,按职责承担渔业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工作;

(三)指导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农机作业安全。负责农机安全监理服务工作,指导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等农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以及田间作业或转移过程中的事故处理工作;

(四)承担全镇农药生产、登记、经营、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负责全镇畜禽屠宰、养殖行业、兽药和饲料行业安全生产;

(五)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实施有关政策、规划等;

(六)负责水库大坝安全监管;

(七)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管,制定实施有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等;

(八)负责全镇河道采砂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九)负责河道堤防、病险水库、病险水闸除险加固;

(十)指导、监督水利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十一)依法制止和查处未经批准在高速铁路沿线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限制开采区抽取地下水的行为;

(十二)指导与铁路交叉的水利设施问题排查及整治工作,协调、督导上跨铁路的渡槽隐患整治工作;

(十三)承担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实施行业安全生产政策、制度和标准。负责政策性粮食储存、流通的安全监督管理,承担镇级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

(十四)负责镇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应急体系建设及应急管理。指导全镇粮食和物资储备仓储安全管理工作,负责镇级救灾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调运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五)建立健全行业安全生产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编制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六)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指导、检查、督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集体林区安全监管工作;

(十七)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协助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督促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处理等工作;

(十八)落实森林火灾防控、野外用火审批制度。组织全镇森林防扑火专业、半专业队伍建设及扑火技能训练、防扑火演练;

(十九)负责林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承担城市规划区内本级管辖的城市道路绿化、各类综合性公园、广场等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二十一)负责本级管理的公园、游乐园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排查整治事故隐患、保障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二十二)协同有关部门开展本级管辖范围内道路绿化、公园广场、游园安全专项整治,组织开展公园等游乐场所、项目设施和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防范事故措施;做好所属单位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三)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督促所属单位制定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二十四)依法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二十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所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指导、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商品交易市场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三)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作业人员。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科研,推广应用技术成果;

(四)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修订安全生产领域地方标准;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非法生产销售等非法违法行为。对有关前置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配合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非法改装或者拼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加强电动机动车产品生产安全管理;

(八)负责督促批发、农贸等商品批发交易市场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九)负责商品批发交易市场建设、中心城区市场外迁等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做好本系统(行业)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十一)负责制定本系统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尤其是火灾事故演练,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法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十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五条  应急管理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不含煤矿)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不含特种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

(三)组织、指导相关行业制订安全生产规程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相关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

(四)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综合管理全镇生产安全伤亡事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工作;

(五)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古荥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专项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六)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健全完善全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七)组织、指导全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不含煤矿)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不含煤矿)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八)按照权限承担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资质管理并监督检查;

(九)指导、协调、监督全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制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组织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及检查考核工作,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行业消防管理以及联合开展消防监督工作;

(十一)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

(十二))组织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负责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管;

(十三)组织全镇消防救援队伍开展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森林、草原火灾除外)现场扑救,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较大灾害事故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十四)负责全镇火灾数据统计分析。组织较大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配合上级的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五)依法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反映劳动者诉求,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纠正违反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六)调查研究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安全生产问题,参与拟订有关政策、措施、制度和法规草案;

(十七)指导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推动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十八)依法参加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十九)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六条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全镇大数据产业发展和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镇政务数据的网络安全应急体系建设,承担镇级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数据共享的支撑工作。

(三)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  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

(一)分级管理。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严格日常监管、加强执法检查、监督排查整改、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为主要职责。镇人民政府以监督检查、宣传教育、调查摸底、信息报送、配合执法为主要职责。行政村和社区以配合调查摸底、宣传教育、安全劝导、报告安全问题线索为主要职责。

(二)属地管理。落实国家规定,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并在本级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公示,避免多层多头监管、层层下放转移监管责任。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加大对事故多发、问题突出、隐患较多特别是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力度。

(三)风险研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研判制度,成立重大安全风险研判专班,全面收集风险信息、认真识别风险来源、准确评判风险性质、科学分析风险原因、及时预测风险趋势,全面澄清高危行业领域风险底数,对排查出的安全风险,要主动采取防、管、控措施,把安全风险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内。针对重大活动、重点时段、重要节假日等,及时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对策措施。

(四)精准执法。合理划分安全生产执法管辖权限,按照明确的监管范围实施分级分类精准执法。健全联合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异地执法检查等制度,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建立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件报告制度,定期梳理通报,示范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强化安全监管执法。

(五)警示教育。深刻汲取各类事故教训,以案说法、以案警示、以案促改,全面组织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政治站位,树牢安全红线意识。镇安委会组织成员单位和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本单位和本行业重点企业负责人,规模以上企业(单位)组织全体职工,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集中警示教育。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村(社区)、各有关部门要参照本职责清单,进一步细化贯彻落实的具体举措,确保“三个必须”落到实处。

第二十九条  本职责清单具体解释工作由镇安委会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条  本职责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变化,本职责清单相应修订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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