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 济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惠环罚决字〔2017〕第013号
单位名称:河南谦晟祥和实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101000874943569
地址: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44号附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邹长铃
一、违法事实和依据
我局行政审批科在受理河南谦晟祥和实业有限公司“谦祥·兴隆城C-2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时,发现你单位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 7月18日对你单位位于惠济区粮食路南、粮食西路西的 “谦祥·兴隆城C-2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执法人员于2017年7月19日对你单位下达了《惠济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惠环改决字〔2017〕第02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未批先建项目移交呈报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现场检查移交单、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惠济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惠环改决字〔2017〕第023号)、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7年9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惠环罚先告字〔2017〕第01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佰叁拾壹万陆仟玖佰陆拾壹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通知书第四联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收款单位:郑州市惠济区财政局收款专户
开户银行:郑州银行惠济支行
账 号:93801880121676278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济区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惠济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 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