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绿色是黄河流域的底色,生态是黄河高质量发展的保障。在生态环境保护从严从紧的前提下,必须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强化黄河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制定黄河生态环境保护负面清单,明确禁区,严格管控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红线。
二、目的意义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严守黄河流域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区生态文明建设中心牵头制定《惠济区黄河生态保护负面清单》。
三、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郑州湿地保护条例》《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和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9〕190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明电〔2021〕9号)
四、适用范围
惠济区行政区域内黄河生态保护工作适用本负面清单。
五、起草过程
按照惠济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关于梳理黄河生态保护负面清单的督查通知》(惠政查字〔2023〕32号)的要求,惠济区生态文明建设中心牵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综合考虑影响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因素,结合“三滩”分治(低滩、中滩、高滩)、“大棚房”改造、“清四乱”(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绿盾专项行动)等工作实际,起草了《惠济区黄河生态保护负面清单》。先后三次征求市生态环境局惠济分局、区林业和园林局、惠金河务局、郑州黄河滩地公园(郑州农业高新区)和沿黄镇(街道)等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并就采纳情况与相关部门进行了沟通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进行司法审查后形成送审稿,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六、主要内容
《惠济区黄河生态保护负面清单》牢牢把握“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有三十二条禁止事项和两条补充条款,共计三十四条,主要涉及全区规划、矿产资源、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河道防洪、黄河滩区、水产种质和饮用水水源地等内容,已明确牵头单位、责任单位,权责更加清晰,分工更加明确。
全区规划,由市生态环境局惠济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惠济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农委、惠金河务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牵头,重点从固废、农业、项目规划建设、旅游活动等方面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
矿产资源(采砂、取水),由惠金河务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惠济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农委等配合,重点保护黄河流域自然资源。
自然保护区,由区林业和园林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惠济分局、市生态环境局惠济分局、区农委、区文化旅游体育局、郑州黄河滩地公园(郑州农业高新区)等配合,重点保护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湿地保护区,由区林业和园林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惠济分局、市生态环境局惠济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住建局、郑州黄河滩地公园(郑州农业高新区)等配合,重点保护黄河湿地保护区。
河道防洪,由区农委、惠金河务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惠济分局、区林业和园林局、区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惠济分局、区交通局等配合,重点保护辖区河流、沟渠,尤其是黄河堤坝和行洪河道。
黄河滩区,由郑州黄河滩地公园(郑州农业高新区)牵头,区林业和园林局、区农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惠济分局、市生态环境局惠济分局、惠金河务局等配合,重点保护黄河滩区生态环境。
水产种质,由区农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惠济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惠济分局、区林业和园林局等配合,重点保护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地,由市生态环境局惠济分局牵头,区林业和园林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惠济分局、郑州黄河滩地公园(郑州农业高新区)等配合,重点保护黄河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九五滩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水源。
七、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惠济区生态文明建设中心
联系方式:0371-63638667
解读人:郭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