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组织领导
(一)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统一领导。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各委属事业单位信息员,具体负责本单位信息的收集、报送工作。
(二)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职责包括:具体承办我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事宜,维护和更新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处理向我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程序,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号、名称、生成日期、文号、发布机构等内容。
二、审查
(一)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坚持 “谁公开、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原则。各科室、机构负责提供信息的安全。
(二)各科室、机构在草拟公文时,应当明确公文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明确公文属性应当本着“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三)各科室、机构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四)各科室、机构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局办公室。
(五)各科室、机构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当在发布前获得批准。
(六)各科室、机构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七)对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各科室、机构应当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八)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各科室、机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三、主动公开
(一)各科室、机构应当主动报送、公开政府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二)各科室、机构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科室、机构负责公开。两个以上科室、机构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科室、机构公开;无法确定牵头科室、机构的,制作科室、机构分别公开。
(三)我局依法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负责承办并保存该政府信息的科室、机构负责公开。
(四)各科室、机构应主动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以及《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政府信息。
(五)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科室、机构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涉及国家的;
2、涉及商业的;
3、涉及个人隐私的。
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公开。
四、依申请公开
(一)除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申请人向我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
(三)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四)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五)受理申请时间,自我局收到申请书之日起计算答复期限。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更改、补充的,自收到更改、补充申请之日起计算答复期限。
(六)申请人向我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一事一申请方式。对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我局可以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加以调整。
(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以及代理人、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名称及号码、电话及通讯地址等有效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3、获取信息的方式及提供信息的形式要求;
4、受理机关名称;
5、获取信息的用途;
6、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八)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九)申请人描述所需政府信息文件名称、文号或者确切特征等有困难,向我局咨询的,我局应当提供帮助。
(十)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权利人的意见,权利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我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十一)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工作。各科室、机构(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具体负责组织查阅和答复工作。
(十二)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局在法定期限内,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书面答复: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咨询、信访、举报等,不属于本规定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
8、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9、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重复提出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10、对申请人提出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十三)我局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不负责为申请人汇总、收集、加工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
(十四)我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我局征求权利人意见以及向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请示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我局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十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
我局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
我局应当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中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环节进行登记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