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家乐食品饮料厂:
你单位生产的两种家乐冰泉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2015年8月26日,规格分别为4加仑、检验报告No:SP201504263和5加仑,检验报告No:SP201502977)经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现要求你单位立即完成以下几项工作:
1、召回上述两个批次产品并进行封存;
2、对我单位上报召回方案及召回结果;
3、停止同类产品生产、销售。
惠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