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立案时间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 备注 |
1 | (郑惠)食药监食罚〔2017〕397号 | 郭爱珍(郑州市惠济区新泉鸿海鲜港)涉嫌经营重金属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2018年1月5日 | 郭爱珍(郑州市惠济区新泉鸿海鲜港)经营的食用农产品(产品名称:“面包蟹”,购进日期:2017-11-29)经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检验结果不合格,镉(以Cd计)含量不符合GB 2762-2017标准要求。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免予处罚 | 2018年3月23日 | |
2 | (郑惠)食药监食罚〔2017〕401号 | 马营(郑州市惠济区时尚海鲜商行)涉嫌经营重金属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2018年1月5日 | 马营(郑州市惠济区时尚海鲜商行)经营的食用农产品(产品名称:“面包蟹”、购进日期:2017-11-29)经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检验结果不合格,镉(以Cd计)含量不符合GB 2762-2017标准要求。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免予处罚 | 2018年3月23日 | |
3 | (郑惠)食药监食罚〔2018〕10号 | 李强(郑州市惠济区李强熟食店)涉嫌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2018年1月10日 | 李强(郑州市惠济区李强熟食店)经营的“湖南农家腊肉”,购进日期:2017年11月23日,经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所检项目亚硝酸盐、山梨酸、胭脂红不符合GB 2760-2014标准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 免予处罚 | 2018年3月19日 | |
4 | (郑惠)食药监食罚〔2018〕34号 | 张恋(郑州市惠济区四通蔬菜店)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2018年2月2日 | 张恋(郑州市惠济区四通蔬菜店)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豆角”,购进日期2017年12月12日经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检验结果不合格,“克百威”(以克百威与3-羟基克百威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标准要求。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免予处罚 | 2018年4月2日 |
5 | (郑惠)食药监食罚〔2018〕2号 | 刘建东(郑州市惠济区建东蔬菜店)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2018年1月8日 | 刘建东(郑州市惠济区建东蔬菜店)经营的长豆角经抽检,“克百威”含量为0.99mg/kg,含量检出限值为≤0.01mg/kg,“阿维菌素”含量为0.073mg/kg。上述产品中“克百威”、“阿维菌素”含量均超过了标准指标,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要求。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免予处罚 | 2019年3月9日 | |
6 | (郑惠)食药监食罚〔2018〕14号 | 马龙(郑州市惠济区马老五水产店)涉嫌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案
| 2018年1月15日 | 马龙(郑州市惠济区马老五水产店)经营“河虾”经抽检,“呋喃西林代谢物”,不得检出,实测值:85.22ug/kg,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560号标准要求。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免予处罚 | 2018年4月10日 | |
7 | (郑惠)食药监食罚〔2018〕38号 | 宋忠宪(郑州市惠济区满意100超市)涉嫌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 案 | 2018年1月29日 | 宋忠宪(郑州市惠济区满意100超市)经营的“正合意”葵瓜子仁)经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过氧化值不符合GB 1930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 免予处罚 | 2018年4月2日 | |
8 | (郑惠)食药监食罚〔2017〕405号 | 李玉明(郑州市惠济区万通海鲜商行)涉嫌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2018年1月5日 | 李玉明(郑州市惠济区万通海鲜商行)经营“小梭子蟹”经抽检,镉含量为2.3mg/kg,“石头蟹”经抽检,镉含量为1.8mg/kg,镉含量检出限值为≤0.5mg/kg。上述产品中镉含量均超过了标准指标,所检项目镉不符合GB2762-2017标准要求,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免予处罚 | 2018年3月23日 | |
9 | (郑惠)食药监食罚〔2017〕377号 | 杨立会(郑州市惠济区福园海鲜超市)涉嫌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2017年12月22日 | 杨立会(郑州市惠济区福园海鲜超市)经营的食用农产品(产品名称:“公梭子蟹”,购进日期:2017年11月8日)经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检验结果不合格,镉(以Cd计)含量不符合GB 2762-2017标准要求。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免予处罚 | 2018年3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