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惠济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董鑫(郑州欢福莱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蕉”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董鑫(郑州欢福莱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香蕉”(购进日期2019-08-22),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吡唑醚菌酯含量为0.0974mg/kg,吡唑醚菌酯含量检出限值为≤0.02 mg/kg,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次向董鑫(郑州欢福莱商贸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董鑫(郑州欢福莱商贸有限公司)共购进上述批次“香蕉”60公斤,已销售完毕,该店经营吡唑醚菌酯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且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货值金额总计273.6元,违法所得为273.6元。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第二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一、当事人经营吡唑醚菌酯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1. 没收违法所得贰佰柒拾叁元陆角整(273.6元);
2. 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二、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警告。
上述罚没款合计贰仟伍佰玖拾陆元整(2273.6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董鑫(郑州欢福莱商贸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进行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并按照要求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