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惠济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杨俊枝(郑州市惠济区阿俊水产店)销售的“鲫鱼(淡)”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杨俊枝(郑州市惠济区阿俊水产店)经营的鲫鱼(淡)(购进日期:2019-08-22)中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测结果为134ug/kg,标准值≤100ug/kg,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次向杨俊枝(郑州市惠济区阿俊水产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杨俊枝(郑州市惠济区阿俊水产店)共购进以上鲫鱼(淡)30kg,销售了25kg,该店经营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鲫鱼(淡)”且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货值金额总计480元,违法所得为40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杨俊枝(郑州市惠济区阿俊水产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经营兽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肆佰元整(400元);
2.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警告。
上述罚没款合计贰仟肆佰元整(24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杨俊枝(郑州市惠济区阿俊水产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进行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并按照要求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