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刘小孬(郑州市小孬海产品有限公司)销售的“东星斑鱼(海)”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刘小孬(郑州市小孬海产品有限公司)经营的食用农产品“东星斑鱼(海)”(购进日期:2019年8月21日),经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含量为135μg/kg,标准限量≤100μg/kg,该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次向刘小孬(郑州市小孬海产品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刘小孬(郑州市小孬海产品有限公司)共购进上述批次“东星斑鱼(海)”22公斤,已销售完毕,该店经营恩诺沙星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东星斑鱼(海)”且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货值金额总计3960元,违法所得为396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刘小孬(郑州市小孬海产品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当事人经营“恩诺沙星”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1. 没收违法所得叁仟玖佰陆拾元整(3960元);
2. 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
二、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警告。
上述罚没款合计壹万捌仟玖佰陆拾元整(1896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刘小孬(郑州市小孬海产品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进行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并按照要求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