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87282/2019-00046
  • 郑州市工商和质量监督局惠济分局
  • 公示
  • 2019-12-19
  • 2019-12-19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报告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叶永生(郑州市惠济区信基冻品水产大世界海旺水产商行)销售的“南美白虾”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叶永生(郑州市惠济区信基冻品水产大世界海旺水产商行)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南美白虾”(购进日期:2018-11-15),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其所检的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标准要求为≦100ug/kg,实测值为1.01×103ug/kg,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次向叶永生(郑州市惠济区信基冻品水产大世界海旺水产商行)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叶永生(郑州市惠济区信基冻品水产大世界海旺水产商行)共购进上述批次“南美白虾”2.5公斤,已销售完毕,该店经营恩诺沙星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南美白虾”且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货值金额总计80元,违法所得为8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叶永生(郑州市惠济区信基冻品水产大世界海旺水产商行)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当事人经营恩诺沙星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1. 没收违法所得捌拾元(80元);

2. 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二、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警告。

上述罚没款合计贰仟零捌拾元(208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叶永生(郑州市惠济区信基冻品水产大世界海旺水产商行)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进行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并按照要求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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