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张端阳(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天明路店)销售的“香蕉”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张端阳(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天明路店)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香蕉”(购进日期:2019年9月23日),经抽样检验,腈苯唑测定值为0.307mg/kg,标准限量≤0.05mg/kg,该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次向张端阳(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天明路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张端阳(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天明路店)共购进上述批次“香蕉”55公斤,已销售完毕,该店经营腈苯唑测定值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且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货值金额总计327.8元,违法所得为327.8元。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张端阳(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天明路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当事人经营腈苯唑测定值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叁佰贰拾柒元捌角(327.8元);
2.罚款叁仟伍佰元整(3500元)。
二、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警告。
上述罚没款合计叁仟捌佰贰拾柒元捌角(3827.8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张端阳(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天明路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进行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并按照要求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