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林勇(郑州市惠济区小林海鲜行)销售的“扇贝”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林勇(郑州市惠济区小林海鲜行)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扇贝”(购进日期:2019年9月22日),经河南聚谷检测研究有限公司检验,其所检项目中镉(以Cd计)项目实测值为2.7mg/kg,而标准限值≦2.0mg/kg,不符合GB 2762-2017,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次向林勇(郑州市惠济区小林海鲜行)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林勇(郑州市惠济区小林海鲜行)共购进上述批次“扇贝”17.5公斤,已销售完毕,该店经营镉(以Cd计)项目实测值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扇贝”且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货值金额总计840元,违法所得为84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林勇(郑州市惠济区小林海鲜行)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当事人经营镉(以Cd计)项目实测值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捌佰肆拾元(840元);
2、罚款玖仟元整(9000元)。
二、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警告。
上述罚没款合计玖仟捌佰肆拾元(984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林勇(郑州市惠济区小林海鲜行)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进行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并按照要求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