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于飞(郑州市惠济区鑫丰源海鲜商行)销售的“皮皮虾”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飞(郑州市惠济区鑫丰源海鲜商行)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皮皮虾”(购进日期:2019/9/23),经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所检样品中镉(以 Cd 计)含量为1.5mg/kg,标准限量≤0.5mg/kg,该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次向于飞(郑州市惠济区鑫丰源海鲜商行)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于飞(郑州市惠济区鑫丰源海鲜商行)共购进上述批次“皮皮虾”10kg,已销售完毕,但于2019年11月4日召回产品5kg,退款给客户430元,违法所得为430元,该店经营镉(以 Cd 计)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皮皮虾”且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于飞(郑州市惠济区鑫丰源海鲜商行)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当事人经营镉(以 Cd 计)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捌佰陆拾元整(860元);
2、罚款玖仟元整(9000元)
二、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警告。
上述罚没款合计玖仟捌佰陆拾元整(986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于飞(郑州市惠济区鑫丰源海鲜商行)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进行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并按照要求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