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刘世明(郑州市惠济区信基调味食品城冻品大世界海润水产商行)销售的“肥牛一号”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刘世明(郑州市惠济区信基调味食品城冻品大世界海润水产商行)销售的“肥牛一号”(生产日期:2019-01-09),经郑州中检科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中地塞米松项目实测值为2.36ug/kg,而标准限值≦0.75ug/kg,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刘世明(郑州市惠济区信基调味食品城冻品大世界海润水产商行)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刘世明(郑州市惠济区信基调味食品城冻品大世界海润水产商行)共购进上述批次“肥牛一号”250.25kg,已销售250kg。该公司经营农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肥牛一号”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考虑该超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刘世明(郑州市惠济区信基调味食品城冻品大世界海润水产商行)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刘世明(郑州市惠济区信基调味食品城冻品大世界海润水产商行)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了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