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徐洋洋(郑州市惠济区豫湘园烙馍村店)销售的“韭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徐洋洋(郑州市惠济区豫湘园烙馍村店)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韭菜”(购进日期:2019-12-09),经检验,检测项目中腐霉利测定值为2.14mg/kg,标准限量≤0.2mg/kg,该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次向徐洋洋(郑州市惠济区豫湘园烙馍村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徐洋洋(郑州市惠济区豫湘园烙馍村店)共购进上述批次“韭菜”4斤,销售4斤,购进价格为3元/斤,以3.2元/斤价格销售给抽样人员2.32斤后,剩下的韭菜加工了3份“农家炒素馅”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为22元/份,该店经营腐霉利测定值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且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货值金额总计73.4元,违法所得为73.4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徐洋洋(郑州市惠济区豫湘园烙馍村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当事人经营腐霉利测定值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的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柒拾叁元肆角(73.4元);
2、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二、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警告。
上述罚没款合计伍仟零柒拾叁元肆角(5073.4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徐洋洋(郑州市惠济区豫湘园烙馍村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进行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并按照要求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