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绿之洲花卉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4月6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郑惠市监罚字〔2023〕34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内容是:你单位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给予河南绿之洲花卉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郑州银行惠济支行(收款人名称:郑州市惠济区财政局收款专户;账号:93801880121676278)或中国工商银行郑州江山路支行(收款人名称:郑州市惠济区财政局收款专户;账号:1702721729200000696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通过河南省财政票据管理系统扫码支付)。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惠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处罚决定书》详见附件。
联系人:牛东涛、王保民 联系电话:0371-66188010联系地址: 郑州市惠济区长虹路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