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4915/2023-00004
  • 惠济区司法局
  • 复议决定
  • 2023-03-30
  • 2023-07-07
  • 2023-07-07
  • 2023-07-07
惠政(复决)字〔2023〕5号张某某不服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行政处罚案

 

 

行政复议决定书

惠政(复决)字〔2023〕5

 

   人:张某某

请人: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

     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生产路4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公惠(刘)行罚决字〔2022〕1400号),于2023年1月31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郑公惠(刘)行罚决字〔2022〕14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拘留。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4日23时左右,被申请人接110指令,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建业壹号城邦小区西门口发生醉酒乘车纠纷,乘客牛使用拳头殴打出租车司机张某某一拳。接到该警情后,被申请人民警赶到现场,经当场了解,系牛因醉酒乘坐申请人所驾驶的出租车,呕吐在申请人驾驶的出租车内,申请人向牛索要车费和清洗费时,双方发生纠纷,牛先用脚踢申请人一脚,后又打申请人面部一拳。随后被申请人民警将双方带回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

2022年10月5日凌晨12时30分申请人在刘寨派出所接受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上午10时05分牛在刘寨派出所接受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10月5日申请人收到《受案回执》。

2022年10月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损伤程度进行鉴定,2022年10月14日,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物证鉴定室作出(惠济)公(刑)鉴(临)字〔2022〕399号《鉴定书》,经鉴定,申请人所受损伤程度构不成轻微伤。

2022年12月9日,被申请人将牛传唤至刘寨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询问。同日,被申请人对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牛以殴打他人罚款伍佰元,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牛

2022年11月5日,被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将本案的办案期限延长三十日。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到案经过》《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传唤证》(郑公惠(刘)行传字〔2022〕304号)、询问笔录《鉴定文书》《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等证据材料为证。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违法行为人用脚踢申请人一脚,后又用拳头殴打申请人一拳,经公安机关鉴定,申请人所受损伤程度构不成轻微伤,遂作出对违法行为人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故,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0月4日报警,2022年10月5日被申请人受理该警情,10月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伤情鉴定,10月14日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文书,2022年11月5日,被申请依法将本案的办案期限延长三十日,2022年12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和违法行为人,符合上述规定。      

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履行了受案、传唤、询问等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前向违法行为人告知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罚决定后履行了送达等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郑公惠(刘)行罚决字〔2022〕14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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