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惠政(复终止)字〔2022〕3号
申 请 人:徐某某
被 申 请人: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郑州市惠济区长虹路18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案件是否立案,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