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4915/2023-00006
  • 惠济区司法局
  • 复议决定
  • 2022-04-11
  • 2023-07-07
惠政(复决)字〔2022〕7号马某某不服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行政处罚案

 

行政复议决定书

惠政(复决)字〔20227

 

   人:马某某

  请人: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

   :郑州市生产4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2214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郑公惠()行罚决字〔20222)。

经审理查明:

2021年421日,申请人驾驶一辆黄色别克(豫A98GL1)车经过郑州市惠济区老黄河桥卡口时,由于车辆未年检,被接到预警指令的郑州交警五大队执勤交警拦下进行检查,让申请人将车辆熄火下车,并出示相关证件配合检查,申请人拒不配合,不熄火,不提供相关证件,郑州交警五大队执勤交警遂拨打110请求派出所支援并继续让申请人配合检查,申请人依然不配合并加油门驾车强行离开,造成郑州交警五大队执勤交警受伤。同日,惠济区人民医院诊断证明,郑州交警五大队一名民警右掌皮肤擦伤,一名辅警左掌软组织损伤。2021年4月21日18时40分,郑州交警五大队交警到被申请人派出机构花园口派出所报案,花园口派出所受理为行政案件,对郑州交警五大队执勤交警进行询问。2021年4月22日,花园口派出所组织郑州交警五大队执勤交警对违法嫌疑人进行辨认。

花园口派出所通过公安网查询到申请人个人信息及家庭情况,多次通知申请人本人及委托单位通知其到花园口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申请人拒不到案接受调查处理。在此期间,花园口派出所已经对申请人采取临时布控措施。

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案件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办结,2021年12月29日,花园口派出所作出《案件未办结情况说明》向郑州交警五大队交警说明情况。

2022年1月1日,花园口派出所民警在郑州市长春路谦祥万和城B区16号楼2单元801将申请人抓获。花园口派出所制作郑公惠()行传字〔20221号《传唤证》因申请人涉嫌阻碍执行公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传唤申请人到案并接受询问;并电话通知其家属。

2022年1月2日,因情况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花园口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和《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制作《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记录》,口头报经批准,对申请人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24小时。

202212日,花园口派出所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笔录中记载申请人“我听清楚了,我不提出陈述和申辩”。花园口派出所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向申请人宣读,申请人拒绝签字。同日,根据申请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属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以阻碍执行职务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宣读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申请人拒绝签字。被申请人制作郑公惠()行拘通字〔20221号《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并2022年1月3日邮寄通知申请人家属。

以上事实有郑公惠()受案字〔2021〕3011号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临时布控申请表》、《案件未办结情况说明》、《到案经过》、郑公惠()行传字〔20221号《传唤证》、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记录《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诊断证明、视频资料、短信照片、《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郑公惠()行罚决字〔202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郑公惠()行拘通字〔20221号《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及邮政挂号信函收据罚款票据、郑公惠()执通字〔20222号《行政拘留执行回执》等证据材料为证。

本机关认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本案违法行为地位于郑州市惠济区老黄河桥,属于被申请人的管辖范围,被申请人对涉案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具有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权。

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在抓获申请人后,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日作出郑公惠(花)行罚决字〔202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本案中,申请人拒不配合交警执法检查,以驾驶机动车冲闯检查卡点等危险方式阻碍执行任务,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参照《郑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暂行规定》,认定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履行了受案、传唤、调查取证等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前向申请人告知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罚决定后履行了送达等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郑公惠()行罚决字〔20222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

202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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