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4915/2023-00007
  • 惠济区司法局
  • 复议决定
  • 2023-06-08
  • 2023-07-07
惠政(复决)字〔2023〕13号王某某不服郑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行为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惠政(复决)字〔2023〕13

 

   人:王某某

请人: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所:郑州市惠济区长虹路18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作出的处理,于2023年412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全国12315平台(编号:1410108002023032792661413)”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告知;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处理并限期书面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21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店铺“西楚食品保健原料”购买大豆分离蛋白粉一袋。2023年3月27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郑州惠济区泽航食品商行所售商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2023年3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并通过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向申请人告知了其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

另查明,2021年3月31日,郑州市惠济区泽航食品商行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被被申请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23年3月28日,被申请人向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告知函》(郑惠市监协字〔2023〕第070302801号),称“2023年3月27日,我局收到投诉举报郑州市惠济区泽航食品商行在拼多多平台(店铺名称为西楚食品保健原料)销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商品,我局执法人员通过被投诉人举报人企业登记注册信息,依法对经营(住所)进行实地核查,被投诉举报人均未在注册地经营,……已将该公司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请贵局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于2023年4月15日邮寄。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截图、订单及物流截图、商品照片、拼多多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截图、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页截图、不予立案审批表、《告知函》及邮单等证据材料为证。

本机关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2023年3月27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进行举报;3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同日,被申请人通过河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告知了申请人其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符合上述规定。

投诉举报的作用主要是为行政机关发现、查处违法行为提供线索或者证据,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是依行政管理职权实施的行政行为,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本案中,申请人本身并不是该“不予立案”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其在行政处罚程序中既不享有实体权利,也不对处理结果承担义务。因此,申请人与该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受理条件。申请人作为消费者如认为因购买商品受损害可另行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寻求救济。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

                                  2023年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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