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49206350/2026-00005
  • 惠济区林业局
  • 涉企行政检查
  • 2026-04-03
  • 2026-04-03
惠济区林业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及依据


序号

行政检查主体

检查事项名称

依据

1

惠济区林业局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

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应当定期查验《驯养繁殖许可证》。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

2

惠济区林业局

林草种苗质量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第四十六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主办单位:惠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开元路8号 邮编:45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