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87143/2024-00059
  • 惠济区人民政府
  • 黄河生态保护
  • 2024-02-26
  • 2024-02-26
  • 通知
  • 惠政办〔2024〕4号
  • 有效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济区黄河生态保护负面清单的通知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惠济区黄河生态保护负面清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惠济区黄河生态保护负面清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2月26日

 

 

 

惠济区黄河生态保护负面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所称黄河流域,是指黄河干流、支流和湖泊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陕西省、河南省、山东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惠济分局;责任单位: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住建局、区农委、市资源规划局惠济分局等)

二、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以及从事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牵头单位:市资源规划局惠济分局、区农委;责任单位:区林业园林局等)

三、禁止以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与农业发展无关的设施;禁止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非农设施;禁止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面积严重超标准。(牵头单位:市资源规划局惠济分局、区农委;责任单位:郑州黄河滩地公园管委会、区林业园林局等)

四、禁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擅自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严格控制黄河流域以人工湖、人工湿地等形式新建人造水景观。(牵头单位:市资源规划局惠济分局、区林业园林局、区农委;责任单位:郑州黄河滩地公园管委会、惠金河务局等)

五、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牵头单位:区农委、市资源规划局惠济分局;责任单位:区林业园林局、区城管局、区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惠济分局等)

六、建成区范围内禁止一切畜禽集中养殖,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牵头单位:区农委;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惠济分局、区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惠济分局等)

七、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高毒高残留高风险农药,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非农用薄膜)。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等的使用量。(牵头单位:区农委;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惠济分局等)

八、黄河流域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和开发区、新区规划等,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未经论证或者经论证不符合水资源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该规划。(牵头单位:惠金河务局、区农委;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市资源规划局惠济分局、区林业园林局等)

九、禁止在黄河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禁止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牵头单位:惠金河务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农委、区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惠济分局等)

十、严格限制在黄河流域布局高耗水、高污染或者高耗能项目。(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区科工局、市资源规划局惠济分局、惠金河务局等)

十一、黄河流域旅游活动应当符合黄河防洪和河道、湖泊管理要求,避免破坏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牵头单位:区文旅体局;责任单位:郑州黄河滩地公园管委会、区林业园林局、惠金河务局等)

十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地表水取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控制指标,并符合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要求;地下水取水总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并符合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要求。(牵头单位:惠金河务局、市资源规划局惠济分局、区农委等)

十三、除生活用水等民生保障用水外,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不得新增取水许可;水资源临界超载地区应当严格限制新增取水许可。(牵头单位:惠金河务局;责任单位:区农委等)

十四、严格限制从黄河流域向外流域扩大供水量,严格限制新增引黄灌溉用水量。(牵头单位:惠金河务局;责任单位:区农委等)

十五、禁止取用深层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牵头单位:惠金河务局、区农委;责任单位:郑州黄河滩地公园管委会等)

十六、禁止在黄河流域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牵头单位:惠金河务局;责任单位:区林业园林局、市生态环境局惠济分局、市资源规划局惠济分局等)

十七、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牵头单位:区林业园林局;责任单位:郑州黄河滩地公园管委会、市资源规划局惠济分局、市生态环境局惠济分局、区农委等)

十八、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除可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等科研活动外,禁止开展任何开发利用活动。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项目(骑马、游艇等)和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违规水产养殖等)。(牵头单位:区林业园林局;责任单位:郑州黄河滩地公园管委会、区文旅体局等)

十九、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在核心区内,除因科学研究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外,禁止开展任何其他活动。(牵头单位:区林业园林局;责任单位:郑州黄河滩地公园管委会、区文旅体局等)

二十、在湿地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立工业开发区、工业园区;

(二)开垦、围垦、填埋湿地,排干自然湿地;

(三)擅自挖塘、取土、采砂、采石、采矿;

(四)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堵截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的通道;

(五)非法砍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

(六)焚烧湿地植被;

(七)采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

(八)投放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废弃物或者排放不达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或者有毒、有害气体,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九)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猎捕野生动物;

(十)非法采集国家或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

(十一)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十二)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涂改、移动、掩埋、损毁湿地保护设施或者监测设施设备;

(十三)在湿地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十四)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国家湿地公园内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十五)其他破坏湿地资源的活动。(牵头单位:区林业园林局;责任单位:郑州黄河滩地公园管委会、区文旅体局、市资源规划局惠济分局、市生态环境局惠济分局、区交通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工局、区住建局、区农委、区城管局、区市场监管局、惠金河务局等)

二十一、禁止将黄河湿地保护区域规划为城市建设用地、商业用地、基本农田;禁止在黄河湿地保护区域内建设居民点、厂房等设施;禁止其他非防洪防汛和湿地保护的建设活动。(牵头单位:市资源规划局惠济分局、区林业园林局;责任单位:郑州黄河滩地公园管委会、区文旅体局、区住建局等)

二十二、国家湿地公园应划定保育区。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牵头单位:区林业园林局;责任单位:郑州黄河滩地公园管委会、区文旅体局等)

二十三、在河道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二)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不按许可要求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

(三)河湖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四)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滥占滥用;未经许可和不按许可要求建设涉河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牵头单位:区农委、惠金河务局;责任单位:郑州黄河滩地公园管委会、市资源规划局惠济分局、区林业园林局、市生态环境局惠济分局、区交通局等)

二十四、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牵头单位:惠金河务局;责任单位:区应急局、区林业园林局、区交通局、区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惠济分局等)

二十五、禁止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黄河干流岸线和重要支流岸线的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牵头单位:惠金河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惠济分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工局、市资源规划局惠济分局等)

二十六、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违法利用、占用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牵头单位:惠金河务局;责任单位:区应急局、区林业园林局、区交通局、区住建局、区农委、市资源规划局惠济分局等)

二十七、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建窑、葬坟、取土、违章垦植、堆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牵头单位:惠金河务局;责任单位:郑州黄河滩地公园管委会、区林业园林局、区文旅体局、市资源规划局惠济分局、市生态环境局惠济分局、区住建局、区农委、区城管局等)

二十八、禁止在黄河主河槽内、控导、护滩工程护坝地和堤防工程安全保护区内建设开发项目。禁止在黄河滩区建设光伏发电项目、黏土墙材企业、永久渣场。(牵头单位:惠金河务局;责任单位:郑州黄河滩地公园管委会、区林业园林局、区发展改革委、区住建局等)

二十九、在黄河滩区内,不得新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设立新的村镇,已经规划和设立的,不得扩大范围;不得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已经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逐步退出;不得新开垦荒地、新建生产堤,已建生产堤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及时拆除,其他生产堤应当逐步拆除。(牵头单位:市资源规划局惠济分局、惠金河务局;责任单位:郑州黄河滩地公园管委会、区林业园林局、区住建局、区农委等)

三十、禁止在黄河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和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牵头单位:区农委;责任单位:郑州黄河滩地公园管委会、区林业园林局、惠金河务局等)

三十一、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附近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该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牵头单位:区农委;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惠济分局、市资源规划局惠济分局、区林业园林局等)

三十二、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设置排污口。(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惠济分局;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惠济分局、区林业园林局、区文旅体局、区发展改革委等)

三十三、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各镇(街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郑州黄河滩地公园管委会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三十四、未列入负面清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执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新更严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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