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惠济区常态化府检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1-19 发布机构:惠济区人民政府


一、背景依据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及省委、市委实施意见,密切区政府与区检察院之间的常态化联络沟通,强化行政机关内部执法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协作配合,推动法治惠济、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

(二)文件制定依据

1.《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

2.《中共河南省委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目标任务

通过“府检联动”,发挥政府和检察院各自职能优势,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共享行政执法信息和检察监督信息资源,防范化解矛盾风险,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强化法治政府建设和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检察机关公正司法,助推更高水平平安惠济、法治惠济建设。

三、主要内容

(一)政策要点

《通知》共包含五个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主要阐述建立“府检联动”机制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

第二部分,联席会议制度。一是主要阐述“府检联动”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职责是统筹运行府检联动机制,通报会商府检联动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推进府检法治共建工作;二是组成人员是由召集人、常务副召集人、副召集人以及31家区直单位组成;三是工作机制。主要明确了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及联席会议召开相关要求。

第三部分,工作任务。共包括15项重点工作。

1.全面推进平安惠济建设。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

2.能动护航民营企业发展。积极探索“惩”“治”并重的涉企案件治理新模式。严厉打击寻衅滋事、强迫交易、串通投标、非法经营、故意毁坏财物等扰乱企业生产经营和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

3.深入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全面落实《惠济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实施办法(试行)》《惠济区涉案企业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运行规则(试行)》,严把合规案件质量关,督促整改落实,达到合规经营。

4.提升安全生产治理水平。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协作配合衔接机制,做细做实移送各环节工作。  

5.防范化解矛盾风险。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聚焦房地产领域、金融领域、政府债务风险防范等问题,完善政策措施,形成防范化解风险的合力。

6.推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通过协作配合,实现对救助对象的信息共享、计划共商、措施共举。

7.全面推进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入职查询制度,推进帮教维权平台建设,做实“送法进校园”。

8.深化依法支持起诉。深入推进民事支持起诉专项活动,加强沟通协作,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

9.强化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综合治理。加强环境资源案件刑事诉讼监督,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不断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助力争创省级生态区。

10.加强涉农检察保护。认真开展涉及“三农”问题的行政诉讼监督,常态化推进“土地执法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工作,服务乡村振兴。

11.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职能作用和法律专业优势,深度整合法治资源。将行刑衔接工作纳入法治政府考核。

12.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信息共享。大力推进信息互通共享,严格落实保密要求,确保数据共享“绿色”通道的有序运行。

13.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积极拓展新类型公益诉讼保护,建立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协作机制,推动行业整治,杜绝有案不立、有案不移和以罚代刑等乱象。

14.提升全社会法治意识。落实法治进企业、进社区、进机关、进校园、进农村工作,在全社会营造崇尚法律的良好氛围,共同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15.推进区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加强源头预防和前端治理,构建齐抓共管的“大综治”工作格局,促进诉源治理,为推进区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营造优质的法治环境。

第四部分,联动方式。分别是长效化协调制度、日常化沟通制度、信息化共享制度,保障“府检联动”机制有效运作。

第五部分,工作保障。包括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清单、建立定期考核机制。

(二)重要措施

为保障《惠济区常态化府检联动工作机制》落地,采取以下3方面的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要建立一把手负责和专职联络员工作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府检联动工作,确保府检联动工作有力、有序开展。

2.明确任务清单。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府检联动年度工作要点,确定重点工作任务清单,明确责任单位和完成期限,确保府检联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3.建立定期考核机制。将府检联动纳入法治惠济(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适时对“府检联动”推进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考核通报。

四、涉及范围及执行标准

(一)适用对象

民营企业、老人、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困难当事人等。

(二)适用范围

民生权益保护、安全生产、绿色发展、普惠民生、未成年人综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等方面。

五、其他解读事项

(一)关键词解释

1.府检联动。旨在促进政府部门与检察机关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建立完善“检察+行政”府检联动机制,实现“行政执法+行政检察”联动互促、“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双向衔接、“行政检察+行政执法监督”有机贯通。

2.行政执法。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三条)

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人民检察院通过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二条)

(二)创新做法(新旧政策差异)

1.建立府检联席会议制度。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常务副召集人、副召集人主持,召集相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工作会商。

2.建立多方协调配合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通报会、协调会、座谈会、研判会,共同研究解决相关问题、重大案件和重大紧急事项。政府工作部门和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对接;对重大疑难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处理。

3.建立日常线索移送制度。畅通行政机关同检察机关的线索双向移送反馈渠道,确保及时移送相关案件线索,并强化对线索的分析、研判、处置和反馈。

 

解读机关:惠济区司法局法制科

解 读 人:马红莲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371-6668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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